【继承纠纷】从公证到法庭:房产继承的法律之旅

在处理遗产继承这类敏感且复杂的家庭纠纷时,法律以其严谨和公正为指引,厘清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着我们,清晰明确的遗嘱安排、及时完备的产权变更手续,对于避免家庭矛盾、实现和谐传承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01

概述

被继承人杨父(2019 年 10 月 30 日去世)与妻子杨母(2008 年 3 月 23 日去世)在天津市南开区留下一套房屋及部分现金遗产,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母离世后,2008 年 10 月 28 日,杨父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将其所拥有的份额无偿赠予杨乙和杨丙;同日,杨父与杨甲、杨乙、杨丙又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杨父和杨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该遗产,由杨乙和杨丙继承。

然而,公证办理完成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却迟迟未办理,房屋仍登记在杨母名下。随着时间推移,杨甲对公证事宜反悔,亦表示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多次协商无果后,杨丙委托戴雪静律师团队将杨甲、杨乙诉至法庭。


02

重难点分析

首次庭审期间,被告杨甲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及效力提出质疑,声称其从未签署过放弃遗产继承的相关文件。不仅如此,杨甲还以自身疾病为由,即便曾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也表示如今要反悔。这一系列主张,使得案件的走向充满不确定性,公证的效力、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等问题成为庭审焦点,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03

策略转换,奠定基础

结合庭审期间两被告的情况,以及原告杨丙的地域特点,同时考虑继承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最大限度满足杨丙的最终目的,即“要钱不要房”,为其避免后续的奔波以及矛盾纠纷再次发生的可能。


04

一审裁判

经过严谨的审理与证据审查,法院作出判决: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归杨乙所有,另两位继承人需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协助杨乙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杨乙给付杨丙房屋折价款。【案号:(2024)津0104民初1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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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

杨甲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杨甲提交了南开公证处公正复查受理通知书及关于杨甲申请复查公证书程序中选定鉴定机构的情况说明,试图证明公证书存在疑问。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杨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书的效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4)津01民终1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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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延伸

本案不仅是一场家庭内部的财产争夺战,更是一面反映亲情与利益冲突的镜子。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都展现出案件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同时,本案也提醒着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时,应充分尊重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实现家庭财富的和谐传承。


戴雪静

资深律师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含涉外)、各类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

2025/3/27 15:13:18 shenlun